社會福利團體堅持此次《住宅法》修正草案必須落實社會住宅「弱勢保障」核心價值,認為《住宅法》第四條修正內容,應落實以下兩原則:提高社會住宅弱勢保障比例至少30%以上,以及弱勢認定由中央統一訂定。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指出,放眼全世界,30%絕對是非常低的標準,世界各國興辦社會住宅皆以優先協助社會經濟弱勢者為目標。當前社會住宅存量不足、居住困難、社宅需求龐大,適度調高弱勢保障比例無可迴避。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批評,前任政府不願承擔責任、以「鄰避效應」、「減輕反對阻力」為由,僅設定10%為弱勢保障下限,使這個法定下限變成許多地方政府的興辦上限。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表示,台北市、新北市規劃興建的社宅最多,且已具體實現「弱勢保障比例30%」,積極以規劃設計來與民眾溝通,新政府沒必要訂出落後標準。地方政府在推動上最困難的不是「弱勢比例」,土地、財源、租稅才是關鍵所在。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認為,住宅法若「刪除原有十二類『特殊情形身分之弱勢身分認定』,改授權各地方自訂」,勢必產生特定弱勢反遭排除的惡果,不僅徒增地方困擾,被迫陷入弱勢身分認定的紛擾爭論中,衍生地方政府囿於議會或地方勢力逕行排除某些類型弱勢的亂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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